一、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范围:
可在获证产品的宣传材料和广告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某种认证的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
可在获证产品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使用节能标志;
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节能标志。
二、认证证书管理
为保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权威性、CECP的信誉、认证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CECP每年至少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对认证证书有效性进行确认。CECP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企业认证证书的使用做出维持、更换、暂停、恢复、撤销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申请方及其产品予以公布。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CECP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1、对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CECP将做出维持认证的决定。向企业发出《维持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出现上述情况,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CECP提出换证申请,换发新证书,并收回原证书。如不再进行换证,认证证书持有者可直接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申请。对未作任何申请,而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情节严重者,CECP可做出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
1)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2)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要求;
3)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认证证书持有者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和方案应报CECP办公室,整改完成后向CECP办公室及时报送整改结果,同时提出审核或检验申请,CECP根据情况派员审核或检验。符合要求后,由CECP办公室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通知书》。其间发生的审核费和检验费由企业承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撤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撤消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通知书》。
1)经监督检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整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认证要求的;
2)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4)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5)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CECP方可受理其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节能标志通知书》。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在向CECP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企业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有关宣传、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在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下,还应按CECP要求交回有关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
三、节能标志使用
1、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应在产品适当的外观粘贴一枚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及CECP的市场监督。
2、企业可以自愿将节能标志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但必须事先向CECP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印制。
3、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的节能标志,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尺寸准确,不变形。
4、企业应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时应书面报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