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能产品认证
 
认证扩项

一、扩大认证
1、扩大认证的受理
扩大认证系针对同一受审核方,扩大认证分二类:一是扩大认证产品的型号规格;二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
已获证企业扩大认证均应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提交《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并按对扩项认证的要求(在申请书填写须知中规定), 提供有关证实材料。
企业扩大认证的受理过程与初次认证申请过程基本一致。CECP将向申请方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 给出该次扩大认证的项目编号, 如果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 应与CECP再次签订覆盖该类产品的认证合同 书。
当申请扩大认证的同品牌产品不在初次认证所提交的质量手册的覆盖范围内时(同一品牌,不同制造厂),应视作受审核方的初次认证,不按下述的审核原则进行企业质量体系审核。
2、 扩大认证的质量体系审核
企业扩大认证原则上不 进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核, 在实施年度监督审核时, 对申请扩大认证的产品进行重点审核。但认证的产品范围扩大时(上述第2种情况), CECP将成立审核组进行扩大认证审核。扩大认证审核组一般由2人组成。扩大认证审核的重点是与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 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 准中的4.6、4.9、4.10条款有关的要求, 以及CCEC/T03-2000中关于能效指 标 的确定、验证与确认有关的要求。
审核结束后, 审核组向CECP检查部提交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并附不 合格报告及相应记录。
3、扩大认证的产品检验
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及时组织安排产品抽样、及委托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向CECP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二、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获准节能产品认证企业的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化或因其它情况变化,企业认为有必要缩小节能产品认证范围时,由企业提出申请,CECP办公室负责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收回认证证书和节能标 志;
必要时重新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 ;
公告。 三、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变更
企业应确保获证型号规格产品只选配并使用经CECP最终确认的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型号规格、制造厂)。
当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向CECP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CECP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并通知企业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变更认可结果,发出《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变更认可结果通知书》,必要时要求企业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样报检。未提出认可申请或未通过认可时,获证产品型号不得擅自变更和使用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一经发现,CECP将对该产品认证证书做到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决定,并同时停止使用节能标志。

返回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