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计划
通常情况下,对获得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从首次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之日起,每年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包括质量体系监督审核和获证产品监督检验)。每年初CECP将做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反映其认证的节能产品问题较多时,CECP将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实施
1、监督检查通知
CECP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于拟定监督检查日期前30天将《节能产品认证监督检查通知书》寄发给企业。
2、收取年金和监督检查费
CECP按《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收取年金和监督检查费。
3、组织实施质量体系监督审核和获证产品监督检验。
1) 质量体系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组一般由2人组成。
对企业质量体系的监督审核,
重点围绕已获证产品(特别是两次现场审核周期内所申请扩项认证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节能认证要求以及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实施现场审核。监督审核的原则与初次审核相同
, 节能产品认证监督审核的重点是:
a) 对初次认证或上一年度监督审核发现的不b)
合格项和观察项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c) 对扩项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备d) 案清单”进行现场核实,e)
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变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f) 对节能认证产品的能效指g) 标h)
的确定与实现过程(重点是设计过程、检验和试验过程)以及产品一致性进行检查;
i) 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j) 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k) 对节能产品质量保持情况进行检查,l) 有无投诉。
监督审核结束后, 监督审核组向CECP检查部提交质量体系监督审核报告,
并附不 合格报告及相应记录。
2) 获证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原则:监督检验以抽查的方式进行, 获得节能认证的每一个产品型号,
在其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都有可能被抽到。每次抽查产品型号原则上不
应少于其获证产品型号总数的1/3, 如条件允许,
也可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抽查的产品型号数量。
监督检验的抽查重点是:
a) 由其它型号的产品变更/扩展而b) 来的产品型号,c)
且未经抽样检验;
d)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变更的产品型号;
e) 能效指f) 标g) 临近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型号;
h) 检验结果离散度较大的产品型号;
i) 其它。
三、 监督检查评定与确认
与初次认证的评定程序相同,由节能产品认证评定组提出监督检查评定意见,CECP主任依据评定意见对企业做出维持、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对节能标志的使用作出相应处理。
四、复评
复评周期以初次认证所颁发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四年),认证有效期满,企业可再次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申请应在截止日期前三个月提出。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相同。
如企业在上一周期进行了扩大认证,持有扩大认证证书时(证书有效期超过复评期限),企业必须申请复评,否则,扩大认证证书无效。复评时,上一周期内扩大认证的产品型号按监督抽样检验原则进行年度检验(型号抽样),新报产品型号以及证书有效期满再次申报的产品型号将按初次认证的抽样检验原则实施型号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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