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一、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发[1998]184号文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审查发证.
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分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四、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
五、企业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等证明)须把复印件连同原件一并报来,原件在核对后即返回。
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八、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申请企业需交纳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在申请时缴交)和产品检测费(由企业向检测部门交纳)。除上述费用外我办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