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涉及三个问题(1)是否无偿抽样;(2)抽样的地点;(3)抽样的数量。
关于是否无偿抽样的问题。
过去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规定,被抽取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厂外抽取的样品,由生产企业如数无偿补给。《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对样品的提供有两种不同看法,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法中没有写上,但也没有禁止。将来国务院在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时,会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经检验的样品在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外,都得退还给经营者,注意纠正滥取样品的不正之风。
关于抽样的地点问题。
为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必须规定抽样的合理地点。新修定的《产品质量法》对此进行了补充,要求"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生产企业未经检验的产品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抽取。
关于抽样的数量。
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规范监督抽查活动,防止抽样的随意性,新修定的《产品质量法》补充了监督抽查抽取样品数量的规定,要求"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为严明法纪、规范抽样数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了20多个抽样标准,针对不同的产品批次数量,合理、科学地界定了抽样的数量,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执行。
摘自《中国质量报》2001年7月24日第3版 作者: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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