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相关文件

 

l     2002年认监委第8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l     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2003年5月1日前,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可免办进口商品,按照第8号公告进行管理,但仍旧签发《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

二、对于符合第8号公告第二条第2款“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第3款“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要求的商品,国内组装厂/国内生产厂可依方便向国内组装厂/国内生产厂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监委申办《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获得《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出口。

三、符合第8号公告第二条其它款项规定商品的免办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

 

l     向国家认监委申办《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正式申请书

1、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

2、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

3、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需办理免办的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申请进、来料加工、维修备件免办的请提供月份进料/备件清单);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七、如缺少(四)、(五)、(六)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以上材料均摘至认监委网站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