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3年9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赵晓光副司长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关于《条例》宣贯”的发言中提到为了充分发挥认证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条例规定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考虑到一些特殊领域的产品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对相关产品制定统一产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我们通常所称的3C认证。列入3C目录的产品,经指定认证机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是通过强制性认证的方式对关系国家安全、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重要产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
目前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中强调是:统一的认可制度和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
2003年7月2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3年第6号公告,主要内容是:“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缩短整机强制性认证时间,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在整机认证中,对6家具备规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认证机构(见附件1)颁发的部件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承认其认证结果,不得对有关部件重复检测和收费。各自愿性认证机构应当按照《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共37份,见附件2)实施认证。”
上述六家机构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北京鉴衡认证中心CGC、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CCLC、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中心(上述机构被授权的产品范围各不相同,详情请参考CNCA第6号公告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