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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C证书是否有期限?有没有具体国家文件进行规定?
答:国家认监委编制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在“第5.1.1证书的有效性”条款有如下描述: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Q:
企业已经完成3C工厂审查,此时又有新产品申请3C认证,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工厂审查?
答:通常3C认证工厂监督审查周期为12月,部分产品第1次监督检查在7个月后进行,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如电线电缆)。那么企业在这周期内继续有新产品申请认证(包括产品扩充或者扩项目)是否进行初次审查获取证书呢?判断的依据是:产品标准是否相同。
如果新申请产品与已经获取证书的产品是使用同一标准的,不用立即再进行一次工厂初次审查,在原有获证产品次年监督审查时一起进行,在测试完成后就可以获取产品证书;
如果新申请产品不是使用同一标准,那么必须在产品测试完成后进行工厂审查,方可获取产品证书。
以上结果的根本原则是:相同标准质量体系下,原有工厂审查是等同有效的;不同标准,则很难保证,必须现场进行检查后方可确认有效
Q:
什么叫多功能产品?
答:多功能产品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产品。
目前,多功能产品常见于同时具有信息技术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电信终端产品和信息技术设备或广播电视设备功能产品。
如早餐吧(液体加热+面包机+烤箱)、加热豆浆机、烧烤功能微波炉、复印、传真、打印一体机,带音频、视频输出和/或调制解调卡的多媒体计算机产品、带视频输入的显示器、带与计算机相连的数据端口的信息家电产品等。
Q:
多功能产品应满足哪些认证规则?
答:对多功能产品除要满足主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外,还必须满足其他功能对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包括样品检测及工厂审查要求。
单元划分、样品检测应以主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检测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及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
如在家电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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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功
能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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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吧 |
液体加热、面包机、烤箱 |
GB4706.1-1998
GB4706.14-1999
GB4706.19-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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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豆浆机 |
食品加工、液体加热 |
GB4706.1-1998
GB4706.19-1999
GB4706.3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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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功能微波炉 |
烤箱、微波炉 |
GB4706.1-1998
GB4706.14-1999
GB4706.22-2002 |
多功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应反映检测中实际使用的主要检测标准和兼顾标准。
Q:
多功能产品认证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原则
答:1.对于信息技术和音视频设备的多功能产品
a)
以一个实施规则的标准为主进行检测,对于用途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产品以GB4943、GB9254、GBl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对于用途以广播电视为主的产品以G88898、GB13837、GBl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
b)
对于安全项目的检测,按IEC导则112“多媒体设备的安全导则”要求进行;对于电磁兼容的检测,以一个标准为主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增加检测项目,如对于带音频、视频输出的计算机产品按GB13837增加音频、视频传导功率测量(若带射频输出,增加射频输出端无用信号测量)等,对于数字音像设备按GB9254辐射骚扰场强测量(不只限制基波和谐波,新的CISPR13正在增加相关内容);本条在没有新国家标准发布前暂不执行。
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中含有电信终端功能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a)
以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b)
兼顾电信终端产品的实施规则,有雷击检测要求的,要按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3.信息家电产品
a)
以家用电器产品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兼顾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实施规则
(具体兼顾内容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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